FAQ 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
当然,我们希望您永远不碰到问题。
整个系统的运行包括很多部室协同工作,根据您碰到问题的不同,可能涉及到网络金融部、经纪业务部、信息技术总部
公司相关部门评估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本名录下述列示的风险等级。
基础风险评级 | 投资标的 |
---|---|
R5(高风险) | 包括但不限于复杂的结构化产品、AA-以下级别信用债、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分级基金B份额、 大宗商品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创投基金、债券质押式回购(融入方) |
R4(中高风险) | 包括但不限于退市整理期股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融入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融入方)、风险警示股票、AA-级别信用债、股票期权业务、权证、融资融券业务及相关服务、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易所认定的适当性债券、次级债券、 交易所暂停上市提供转让服务、可转换私募债 |
R3(中风险) | 包括但不限于 A 股股票、B 股股票、AA 级别信用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可转债基金、 分级基金A份额、 港股通股票(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创业板、优先股股票、债券转股、可转换债 |
R2(中低风险) | 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AA+及以上级别的信用债及相关服务、普通债券基金 |
R1(低风险) | 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质押式逆回购业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货币型产品、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相关服务、 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 |
注:
1.期货类产品的风险评级以期货业协会制定的相应标准为准。
2.本名录所述信用债评级均为债项评级,而非仅对债券发行主体的评级。
牛人投顾 领航财富
牛人领航 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投顾服务
牛人组合是什么?
牛人组合是牛人投顾的模拟交易账户。订阅牛人组合后,您可以实时接收投顾调仓信息、随时查看投顾模拟账户的交易记录、持仓情况以及投顾发布的操盘日志。
特色服务:
牛人调仓的操作将通过微信、消息推送和短信三种方式发送给订阅客户
微信:请务必绑定中泰证券微信服务号(qlzqcfts),在我的专属-消息提醒中开启牛人组合调仓提醒功能。
消息推送:中泰齐富通APP个人中心-我的消息-消息管理开启专属消息推送功能。
短信:调仓信息会推送给客户柜台留存手机号,您可以通过中泰齐富通APP个人中心-掌上营业厅-资料修改-联系电话修改更改接收短信号码。
如何挑选适合我的牛人组合?
您可以在组合详情页查看组合的分类标签,目前展示投顾交易频率、平均持股周期、股票偏好和交易时段四类标签。
如果您认为数据评判还不够,可以到投顾的直播间跟TA聊聊,或直接通过“给TA留言”向投顾提问。
牛人直播是什么?
牛人直播是牛人投顾开设的个人直播间。进入投顾直播间后,您可以默默潜水,看投顾对大盘的点评、对股票的分析;您也可以在讨论区看其他客户给投顾的留言,以及投顾对留言的回复;您还可以点击页面左下角“评论”,向投顾提问、和投顾聊天儿。
特色服务:
通过牛人直播间,您可以看到主播投顾对行情做出的个人判断,包括市场热点,点位支撑压力位的提供,相应的对策,投资者可关注的股票、板块,公司目前在售的理财、基金,技术分析方法,个股消息解读等,还可以看到投顾为客户提供一对一的投资咨询服务,即投顾对当前市场的分析判断,对未来趋势的分析判断,投顾对交易操作层面上的投资建议,以及对具体投资标的的投资建议等。
牛人诊股是什么?
牛人诊股是客户与投顾的一对一服务功能。客户对单一个股向投顾提问的服务,投顾将对该问题通过基本面分析、技术指标分析、资金面分析以及政策行业等角度予以回复。
特色服务:
每次诊股提问,都附赠一次免费的追问功能。如果您对投顾的回复仍有疑问,可以通过免费追问打破砂锅问到底。
提问后怎样查看投顾回复?
当投顾回复您的诊股,中泰证券微信服务号和齐富通消息推送将同时向您推送回复提醒,您可以登录中泰齐富通-牛人社区-牛人诊股-我的诊股查看您的诊股提问和投顾的回复,追问及追问回复也在这里呦~
牛人内参是什么?
牛人内参是牛人投顾发布的关于投资建议、投资分析、行业点评、政策变动、市场动向等方面的文章。订阅后可以查看私密部分。
牛人讲坛是什么?
牛人讲坛是投顾制作的微视频课程,目前课程分为投资类及投教类两大方向,其中投教类课程主要涉及股市基础知识、业务基础知识、概念常识、投资轶事等;投资类主要包括投资实战技巧、选股方法、交易策略、周期策略、研报解读等内容。
特色服务:
您可在订阅后对课程进行评论,并提供一次追评机会,您的评论将展示在“大家说”页面,向投顾提问课程内容、与其他客户分享学习体验,都在“大家说”。
牛人组合是由中泰证券优秀投顾创建的线上模拟组合,牛人组合的规则是最大化的还原真实炒股环境,让投顾的真实水平展现出来,所有数据均有后台系统记录,您在前端看到的所有数据绝对是真实可靠的。
(1)查看投顾的当前持仓
订阅过组合之后即可查看组合的当前持仓,给您下一步的投资做参考。
(2)接收投顾组合操作通知
自您订阅之时起,投顾对于该组合的所有操作,我们均会以短信、微信、消息推送三种方式通知到您,确保您能第一时间掌握到组合的变化。
(3)查看操盘日志
操盘日志做为投顾每日的交易心得的载体,投顾会将每日操作的心路历程、每笔操作的理由、对下步市场的判断以及下步操作备选股票池等信息全部写进操盘日志,可以让您更加了解投顾,更加了解组合。
(1)看收益
打开牛人组合列表页,最先看到的就是“累计总收益”,累计收益越高说明投顾持续盈利能力较强。
(2)看胜率
点击任一组合进入组合详情页会有胜率的显示,胜率的计算公式为:
胜率=(组合中获利了结的股票数+当前持仓浮盈的股票数)/曾买入的股票总数
(3)看组合简介
在组合名称下会有一行小字,是投顾对于本组合的简单介绍,直接反应组合的操盘风格,这点格外重要,您要先认清自己适合的风格,然后再挑选对应风格的组合,这样一一对应才能碰撞出“爱”的火花。
(4)看回撤率
在组合详情页有最大回撤率展示,那最大回撤率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组合创立之后,一段时间内,组合经历过的最大一次亏损比率;最大亏损越高,说明组合风险越高。
(5)组合交易频率
交易频率=总交易笔数/交易日
做为对组合风格的一个侧面反应指标,组合的交易频率反映了组合的持股周期,也是小伙伴考虑自己投资风格适不适合该组合的重要参考,由于人少活多,此项指标上线功能仍在开发,在此小编特地整理了目前组合的交易频率表带给大家,选取时间为2018年7月份之前的数据。
(1)手机短信;
(2)微信绑定账号——选择消息推送;
(3)中泰齐富通APP。
绑定微信方法:第一步:关注公众号:中泰证券服务号(qlzqcfts);第二步:我的专属——账号绑定;第三步:我的专属——消息提醒——一键全部订阅(或者“牛人组合调仓提醒”)。
(1)组合调仓信息即时推送;
(2)组合持仓下方“操盘日志”;
(3)组合下方“评论”区进行留言;
(1)牛人——牛人领航——“白龙1号”——立即订阅;
(2)首页——牛人领航——“白龙1号”——立即订阅;
注意事项:
(1)订阅成功的五个交易日之内可以申请退款;
(2)申请退款非全额退款,要扣除体验费用和手续费;
(3)正常退款时间:审核通过后的30天之内;
方式有三种:
1)您可以直接联系我;
2)中泰证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38;
3)齐富通——牛人——牛人领航——右上角“客服”按钮,在线咨询。
1.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中泰齐富通”,已安装可直接进行第二步;
2.点击齐富通首页“牛人领航”或右下角“牛人”-“牛人领航”进入牛人组合列表页面;
3、在列表页选取任意组合点击,进入组合详情页。
4、通过详情页各项信息了解组合和投顾,如符合个人意愿则点击右下角“立即订阅”;
5、登录资金账号;
6、选择订阅周期,如有优惠券可选择使用,如有推荐人,可输入推荐人姓名或手机号进行填写。(注:优惠券可联系经纪人或所属营业部领取。)
7、阅读产品相关协议,无疑义后点击“同意并签署,完成”;
8、选择使用“支付宝支付”或“微信支付”,微信支付单笔限额3000元,超过3000元的订单建议使用支付宝支付;
9、选择“支付宝支付”,跳转至支付宝软件付款界面;
10、选择“微信支付”,跳转至微信软件付款界面;
11、绑定账号、开启消息通知
a绑定账号: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中泰证券服务号(qlzqcfts),点击“我的账户-账号绑定”,开启“消息提醒-调仓提醒”。
b开启手机端通知:手机设置-通知-中泰齐富通-允许通知开启。
c齐富通消息通知开启:齐富通首页左上角小人-我的消息-消息管理
账户问题
升级后的微店工作平台使用与CRM系统相同的用户名,不同的密码。我们称之为“独立密码体系”
第一次登陆微店工作平台时,需要使用CRM的用户名和密码。系统后台调用CRM的相关接口校验密码,通过后,引导员工进入独立密码设置界面。
因为微店工作平台暴露在互联网环境中,所以需要独立密码具有一定的防破解强度。
现在的要求是:密码设置必须符合 数字 、 小写字母 、 大写字母 或其它 特殊符号 当中的 三种 组成,并且必须是 8位数以上。
设置成功以后,在下次登录系统的时候,需要使用crm的用户名,与微店独立密码进行登录。
至此,微店的密码与crm的密码相互独立,各自修改本系统的密码,不会影响另外系统的登录。
过强的密码强度带来的问题是容易忘记密码,为此,我们提供了两种修改密码的方式:
1、忘记密码方式:在登录页面,点击左下角的“忘记密码”按钮,使用您现在的CRM账号和CRM密码,重置您的微店独立密码
2、修改密码方式:登录系统以后,在右上角“用户”-“账户”-“密码”下,修改微店独立密码。
内参编辑页面内容较杂,对于不常用的同事可能比较难理解,下面一一说明
页面结构
- 头部:内参标题
- 公开内容编辑区域:只能编辑内参的公开正文部分
- 私密内容编辑区域:设置风险等级,是否收费,编辑内参的私密正文,维护内参涉及的个股列表(此列表数据会影响内参涉及的概念,概念自动生成,无法编辑)
- 附加内容:内参来源、摘要等
- 功能按钮:保存、预览、存草稿等
组件说明
-
音频上传:
- 点击【上传音频】按钮打开上传会话框
- 选择音频文件上传,现在只能上传不超过30m的音频文件,格式支持"mp3", "wav", "amr", "m4a",但是对于非mp3文件,系统会再后台进行解码 可能导致上传以后(进度达到100%)以后较长的时间才能看到音频文件
- 上传成功以后,上传对话框自动关闭,可以在线试听音频播放效果
-
一个内参只能有一个音频,如果已经有音频文件,又再次上传,将会删除之前的文件
在公开部分上传音频后,无法在私密部分上传,反之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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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上传:开发中,暂不能用
-
编辑器工具栏-插入图片:
-
编辑器工具栏-插入超链接:
现在超链接只能添加,不能编辑。支持插入的超链接包括,本店铺的内参链接,或自定义链接
自定义超链接,请在打开超链接对话框中,点击右上角的编辑按钮,进入自定义超链接页面
-
编辑器工具栏-插入股票:
-
个股列表-扫描按钮:
-
个股列表-添加按钮:
其他注意事项
当然不是,因为上传的图片最终是要给客户看的,而现在的手机都是竖着看的,图片的宽度只要大于手机屏幕的宽度,就没有更好的显示效果了,有时为了图片缩放,更大的图片反而有可能更不清晰。
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手机的分辨率
- iphone4 (4s) : 960(高) * 640(宽)
- iphone5 (5c 5s se) : 1136(高) * 640(宽)
- iphone6 (6) : 1334(高) * 750(宽)
- iphone6+ (6s+) : 1920(高) * 1080(宽)
- 安卓: 2560(高) * 1440(宽)
- 安卓: 1920(高) * 1080(宽)
- 安卓: 1280(高) * 720(宽)
更大的图片需要更长的加载时间,所以,需要大家自己权衡,我们推荐750像素宽度作为一个最优图片宽度,高度不做要求,因为大家的图片内容不一致。
支付问题
为了鼓励投顾上线参与,同时调动分支机构推广牛人领航业务的积极性,提高各环节比例,尤其是提高销售端奖励,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经研究决定同意对2018年投顾线上化即牛人领航业务收入分配办法作出修订,按照以下奖励分配方案执行,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1)有推荐人(营销人员)的情况下
投顾所属分支 | 客户所属分支① | 营销人员所属分支② | |||||
---|---|---|---|---|---|---|---|
考核收入 | 50% | 20% | 30% | ||||
奖励分配比例 | 投顾 | 自主分配 | 无 | 营销人员 | |||
20% | 5% | 0 | 20% |
(2)自然成交,不存在推荐人(营销人员)的情况下
投顾所属分支 | 客户所属分支 | ||||
---|---|---|---|---|---|
考核收入 | 50% | 50% | |||
奖励分配比例 | 投顾 | 自主分配 | 自主分配 | ||
20% | 5% | 20% |
上述奖励部分中,将投顾和营销人员的奖励随工资直接发放到本人,网络金融部负责向人力资源部及计划财务部提供明细,收入考核统计汇总至经纪业务部。分支机构自主分配的部分,由营业部自行安排分配。
在员工考核体系中,投顾创收部分按照投顾产品创收的50%计入考核,营销人员按照所销售投顾组合创收的30%计入创收收入考核。 考核收入部分计入金融产品销售收入,具体比例按照上述方案执行。
涉及员工及分支机构奖金分配的部分,根据网络金融部后续发布的线上投资顾问业务绩效考核方案为准。
以上内容由网络金融部负责最终解释。
该奖励政策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千帆竞发”活动
(一)活动期间实现新增200名投顾入驻投顾线上平台;
(二)综合挑选10名优秀投顾组建第一批线上投顾品牌;
(三)活动期间发布内参1000条,组合100个;
(四)实现投顾内参、组合付费3000次。
2017年7月10日-8月9日
本次活动将分为两部分同时进行,投顾人员可通过投顾生产平台发内参、建组合,获取来自齐富通内测版的员工付费和打赏,积累奖金分配基数;公司员工可通过齐富通内测版社区的内参和组合获取投资标的,在“千帆竞发”模拟炒股大赛买卖,以获取的正收益作为奖金分配基数。
(一)投顾人员
1、参与条件
具备投资顾问执业资格和基金资格的公司员工。
2、奖金设置
奖金总额5万元。
3、参与流程
(1)资格申请
投顾参与活动需开通微店,未开通的请参照微店申请流程开通。
(2)内参发布
投顾登陆齐富通投顾工作平台:https://wd.95538.cn:8443/zosEmpDesktop1/html/login.html,通过“内参”栏目编辑内参,“组合”栏目编辑操盘日志,合规审核通过后即完成发布。
(3)组合创建及操作
投顾登陆综合金融管理平台: http://10.55.8.20/,通过“投顾生产”-“投资组合”-“线上投资组合”进行组合的创建和调仓。
(4)内参审核
合规专员登陆综合金融管理平台: http://10.55.8.20/ ,通过“营销服务管理”-“微店管理”-“店主信息修改”审核内参和操盘日志。(5)意见反馈
投顾通过“齐富通(内测版)”-“个人中心”-“意见反馈”提交投顾工作平台问题和建议,备注投顾所在营业部及姓名,若采纳将对首次反馈意见的投顾奖励一次付费收入。
4、评奖规则
活动期间投顾发表内参获得订阅、打赏收入和发布组合产品获得付费收入按比例折算分配。
投顾个人奖金分配计算公式=(5万元/所有投顾内参和组合的总收入)*投顾个人内参和组合的收入。
(二)公司员工
1、参与条件
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主体用工。
2、奖金设置
奖金总额5万元。
3、参与方式
(1)通过中泰证券服务号参加模拟炒股大赛
关注中泰证券服务号(qlzqcfts);
点击“行情.资讯”-“模拟炒股”-“用户注册”进入主界面,通过“比赛”选择“千帆竞发”模拟炒股大赛,点击“马上报名”输入邀请码“889181”,选择所属部室或分支机构,填写个人真实姓名,即完成模拟炒股报名。报名起始日期为7月6日,比赛时间为7月10日至8月9日;
模拟炒股注册成功后,该注册手机号将收到齐富通内测资金账号及密码,供齐富通内测版使用。
(2)通过齐富通内测版“社区”查看订阅内参及组合
扫描下方二维码或手机浏览器下载齐富通内测版:https://wd.95538.cn:9080/appInstall/qft/d.jsp;
打开齐富通内测版的社区模块,通过“看内参”、“看组合”查看投顾产品,首次订阅、打赏投顾产品时需使用手机号激活(与模拟炒股注册的手机号一致);
成功订阅投顾内参、组合后,获取投顾所推荐的股票,可在模拟炒股大赛买卖,大赛收益将作为评奖依据。
4、评奖规则
按照模拟大赛的正收益比例折算分配。
员工个人奖金分配计算公式=(5万元/所有模拟大赛正收益金额的总和)*员工个人模拟大赛正收益的金额
(一)投顾内参发布合规事项
线上投顾内参发布应当遵循《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以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办法》等。
1、投资顾问产品严禁抄袭其他机构的研究成果,严禁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市场传言或者主观臆断为研究依据开发产品。依法合规引用其他机构的研究成果的,应注明信息来源。
2、投资顾问严禁抄袭、转载他人研究成果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布;严禁向客户作出投资保底、亏损有限或必定盈利等违规承诺;严禁相互诋毁及以不正当竞争手段相互争夺客户。
3、投资顾问严禁将投资顾问平台登录账号和密码提供他人使用;严禁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其他行为。
4、投资顾问严禁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5、投资顾问严禁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顾产品或者服务。
6、投资顾问严禁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投顾产品或者服务;严禁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顾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投顾组合构建规则
1、每个入驻投顾只能开通一个组合产品,初始金额为50万元;
2、应采取适度分散的组合投资方式,每个账户的持仓品种应介于3-10只之间;
3、单一证券品种投资市值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0%;
4、单一证券品种按成本计,当亏损幅度达到20%时,应立即止损。
(三)员工模拟炒股规则
1、每位参与员工只能开通一个模拟炒股账户,初始金额为10万元;
2、投资品种的范围为社区投顾发布的组合和内参推荐标的;
3、应采取适度分散的组合投资方式,每个账户的持仓品种应介于3-10只之间;
4、单一证券品种投资市值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0%。
胡连强:0531-68889942 15165190941
夏传辉:0531-68881348 18615656177
汤晓辰:0531-68881354 18678773515
Miscellaneous Questions
相关规定
一、为适应证券市场和行业创新发展的新趋势,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公司线上投资顾问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网络金融部是投顾线上业务的主管部室,整体规划、统一协调投顾线上业务开展。经纪业务部、信息技术总部、合规管理总部、计划财务总部等部门根据自身部门职责定位负责投顾线上业务相关的业务支持工作。
三、本细则针对线上投顾人员的权限申请、业务开展流程、考核激励、适当性管理和风控合规管理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
四、本细则所称的投资顾问线上业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技术,建设投顾线上业务服务系统,将传统的投资顾问线下业务延伸到线上,通过线上投顾服务人员或智能投顾提供投顾服务(产品)的经营活动。
第一条 为适应证券市场和行业创新发展的新趋势,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投资顾问线上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公司投资顾问线上业务管理办法》、《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投资顾问线上业务(以下简称“投顾线上业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技术,建设投顾线上业务服务系统,将传统的投资顾问线下业务延伸到线上,通过线上投顾服务人员或智能投顾提供投顾服务(产品)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的投顾线上业务服务系统是指公司为开展投顾线上业务而建设的各类软件终端、服务平台、智能投顾系统或拥有证券投资咨询资质,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渠道。
本细则对公司为开展投顾线上业务而建设的各类软件终端和服务平台进行规定,公司建设的智能投顾系统或拥有证券投资咨询资质,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渠道,开展的投顾服务的管理细则另行规定。
线上投顾服务人员(以下简称“线上投顾人员”)可通过公司提供的投顾线上业务服务系统向使用该系统的客户提供投顾服务(产品)。客户可通过投顾线上业务服务系统定制和使用投顾服务(产品),也可进行分享、互动、打赏,与投顾和其他客户进行沟通和互动。
线上投顾人员在通过投顾线上业务服务系统提供投顾服务(产品)时,应同时遵照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顾线上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建立规范的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业务合规开展。
第四条 投顾线上业务服务系统包括投顾线上业务工作平台、投顾线上业务管理平台和投顾线上业务展示平台。
第五条 投顾线上业务工作平台是线上投顾人员的工作平台,可进行微课、内参、直播、组合、计划及公司允许的其他投顾线上服务(产品)的生产和发布。
微课:是线上投顾人员提供的投资者教育服务,可以通过上传音、视频或发布图文内参,向客户普及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知识或解读证券市场要闻;
内参:是线上投顾人员发布的关于投资建议、投资分析、行业点评、政策变动、市场动向等方面的文章;
直播:是线上投顾人员面向客户展示实时资讯、提供盘面解读、投资咨询服务的功能模块;
组合:是一项展示线上投顾人员实时模拟操盘证券组合投资的服务,组合累计计算投资收益,不限定投资期限和预期目标。客户订阅组合后,可查看线上投顾持仓明细,实时接收调仓提醒,并查看操作详情等;
计划:是一项展示线上投顾人员实时模拟操盘进行证券组合投资的服务。线上投顾需预设当期“计划”的目标收益、止损线,并设置“计划”的风格和起止日期等相关信息。客户订阅计划后,可查看线上投顾持仓明细,实时接收调仓提醒,并查看操作详情等。
第六条 投顾线上业务管理平台是对线上投顾人员进行权限管理、业务管理的平台。
第七条 投顾线上业务展示平台是通过中泰齐富通社区展示微课、内参、直播、组合、计划及公司允许的其他投顾线上服务(产品)的平台,包括中泰齐富通APP社区、微店及直播间等。
社区是指公司在中泰齐富通APP内开发的综合展示投顾线上服务(产品)和产品销售的单元;
微店是指公司部门或员工在社区平台上开设的投顾服务和产品销售单元,分为公司级微店、分支机构级微店和员工级微店;店主是指在社区开设的微店里发布产品销售信息、提供资讯服务的线上投顾人员;
直播间是指公司部门或员工在社区平台开立的发布实时资讯和提供咨询服务的单元,直播间分为股市直播间和投顾直播间;主播是指在社区开设的直播间里发布实时资讯、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线上投顾人员。
第八条 网络金融部是投顾线上业务的主管部室,整体规划、统一协调投顾线上业务的开展。主要职责为:
(一)投顾线上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及流程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投顾线上业务系统的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
(三)投顾线上业务系统的推广及营销策划、宣传;
(四)投顾线上业务投顾服务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激励规则制定与管理;
(五)投顾服务(产品)的发布规则、审核规则的制定及管理;
(六)打赏、收费投顾线上服务(产品)定价等的规则制定和管理;
(七)结合投顾线上业务特点,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客户咨询管理、回访管理、投诉管理和适当性管理等工作;
(八)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相关办理事项。
第九条 其他部门职责
(一)经纪业务部负责投资顾问执业资格申请的审核,线上投顾业务相关的客户回访、客户适当性管理等工作的归口管理工作;
(二)信息技术总部负责配合网络金融部进行线上投顾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三)合规管理总部负责涉及线上投顾业务开展相关的合规性监督和审查工作;
(四)计划财务总部负责组织线上投顾业务相关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职责
(一)组织员工参与公司线上投顾业务并进行线上投顾人员的资质审查;
(二)进行线上投顾团队日常管理和组织各类培训;
(三)监督所属营业部线上投顾平台的日常运营及线上投顾人员营销传播及服务行为;
(四)负责专题营销活动的组织及线上投顾平台业务的营销推进;
(五)负责投顾资讯、线上投顾平台公告、直播间内参发布的审核;
(六)负责线上投顾平台运营及管理情况的监控和质量的评估;
(七)公司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网络金融部负责根据线上投顾人员的选拨及考核表现,对线上投顾人员进行权限等级的划分和管理,制定线上投顾人员的权限等级晋升与降级标准。
第十二条 投顾线上业务服务系统权限和业务管理
(一)权限管理:网络金融部系统管理员负责按标准进行线上投顾人员、审核人员等的用户账号创建和权限设置,以及线上投顾人员晋升或降级管理等;
(二)业务管理:网络金融部业务管理员负责投顾线上业务服务系统的客户言论管理及投顾线上业务服务系统的公告管理等。
第十三条 微店开通和权限管理
线上投顾人员申请开通微店需具备投资顾问执业资格与任职条件。
线上投顾人员通过投顾线上业务工作平台可以为客户提供微课、内参、直播、组合、计划、理财及公司允许的其他产品或服务内容,通过微店向客户展示。不同产品或服务对线上投顾人员资质要求不同,具体如下:
微店开通流程:员工级微店,可由符合开店资格的员工向所在营业部进行申请,在综合金融管理平台中发起流程,营业部负责人进行审批。公司级或分支机构级微店,应填写《综合金融管理平台用户名申请表》(见附件1)向网络金融部提出开店申请,网络金融部审批通过后负责权限分配,账号开通后默认开通微课、内参权限。
微课、内参发布权限: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规定,提供微课、内参的店主需具备投资顾问执业资格与任职条件;
理财服务权限: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公司金融产品代销人员资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规定,提供理财服务的店主需具备基金销售人员执业资格和道德规范,基金销售人员资格通过综合金融管理平台管理;
组合发布权限: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规定,提供组合的店主需具备投资顾问执业资格与任职条件,符合晋升条件的报网络金融部审批,相关晋升标准另行规定;
计划发布权限: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规定,提供计划的店主需具备投资顾问执业资格与任职条件,同时经过网络金融部的选拔,符合晋升条件的报网络金融部审批,相关晋升标准另行规定;
直播权限:直播间分为股市直播间及投顾直播间,主播为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线上投顾人员,符合条件的主播申请并经网络金融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开通账号进行直播。主播在股市直播间中不得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在投顾直播间中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0]号)、《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规定,在当地监管机构允许的条件下可开展投资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微店注销。当线上投顾人员离职或其他原因停止投顾线上业务时,需由营业部报分公司进行微店的关闭和注销。
第十五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将客户分为一般客户和公司客户。一般客户是指未在公司开立过资金账户的客户,公司客户是指使用在公司开立的资金账号进行登录的客户。
第十六条 公司在向客户提供投顾线上服务(产品)时,应在购买前揭示服务(产品)的内容、付费情况、权利义务关系、投诉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客户在购买收费型投顾线上服务(产品)时,可通过系统提供的各种方式进行支付,该资金将以投资顾问服务费的形式收取,直接进入公司账户。一般客户可查看证券资讯服务的内容,并可对其打赏,打赏的资金直接进入公司账户并明确入账科目,不以投顾服务费的形式收取。
第十八条 为提高分支机构及线上投顾人员参与投顾线上业务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投顾线上业务发展,业务主管部室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投顾线上业务销售收入在公司、业务主管部室、分支机构、线上投顾人员之间的分配比例。
第十九条 客户在购买投顾线上服务(产品)时,需先签署《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产品(服务)风险揭示书》、《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产品(服务)线上购买协议》。
第二十条 投资顾问参与线上投顾人员选拔遵循“自愿报名,总部审查”的原则。公司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员工可自愿申请参与线上投顾人员选拔,从事投顾线上业务。
第二十一条 线上投顾人员在向客户提供投顾线上服务(产品)时,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 投顾线上业务客户的咨询、投诉等服务,可通过在线咨询或留言、齐富通答、客服热线等多种途径实现。
第二十三条 网络金融部负责制定投顾线上业务的考核指标和考核规则,对线上投顾人员进行考核激励。
第二十四条 网络金融部负责核算投顾线上业务创造的收入,计划财务总部负责按规定考核发放。
第二十五条 线上投顾人员晋升流程
(一)网络金融部负责制定线上投顾人员的考核、评定标准、晋升及降级等办法;
(二)公司各分支机构和总部部室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员工可申请开通微店,完成相应晋升任务的可报名参与组合、计划、直播等高级权限开通的申请,报名内容包括姓名、部门、联系方式、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编号等;网络金融部按考核晋升计划完成选拔,将最终结果进行公示;
(三)网络金融部根据最终晋升的线上投顾人员名单信息,帮助线上投顾人员完成在线上投顾服务系统的注册及权限分配,并纳入持续的监督和管理;
(四)对违反投资顾问业务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线上投顾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警告、降级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 投顾线上服务(产品)上线流程
(一)线上投顾人员根据自身账号等级权限生产投顾线上服务(产品),包括服务(产品)基本情况、风险等级、收费情况等;
(二)通过投顾线上业务工作平台,将服务(产品)提交业务审核人员和合规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客户主动购买投顾线上服务(产品)流程
(一)客户通过投顾线上业务服务系统的客户入口浏览并选择订制投顾线上服务(产品);
(二)系统判断客户是否已经完成登录。若未登录,弹出客户登录界面,提示客户使用在公司开立的证券资金账号进行登录,同时在登录界面为没有资金账号的客户提供开立证券资金账号的链接或提示;
(三)客户完成登录后,按照系统提示输入正确的手机号码,系统向客户手机号码发送验证码,客户将验证码输入交易系统对话框,验证码输入正确后系统先判断是否对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投资者诚信情况进行了解,如果已进行过了解,则进入购买流程下一步骤;
(四)客户通过自然人投资者信息和诚信情况了解后,投顾线上业务服务系统调用客户在公司系统中的风险承受能力,确认客户要购买的投顾线上服务(产品)的风险等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若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高于或等于服务(产品)的风险等级,则进入购买流程下一步骤;若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为C1级(保守型)中的最低类别且低于服务(产品)的风险等级,系统将直接限制其购买行为;若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低于服务(产品)风险等级且不是C1级(保守型)中的最低类别,需向客户进行特别的风险警示,若客户坚持购买,须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后方可进入购买的下一步骤流程;
(五)客户签署《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产品(服务)风险揭示书》、《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产品(服务)线上购买协议》;
(六)客户可使用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完成投顾线上服务(产品)的购买。
第二十八条 网络金融部负责制定投顾线上业务的考核指标、考核规则,负责投顾线上收入分配比例的制定与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客户可通过系统提供的各种方式进行支付购买收费型投顾线上服务(产品),该资金将以投资顾问服务费的形式收取,直接进入公司账户。一般客户可对证券资讯服务进行打赏,打赏的资金直接进入公司账户并明确入账科目。
第三十条 投顾直播间是投资顾问为其有投顾服务关系的客户提供投顾服务的专属空间,分为免费和收费两种模式,收费模式下的收费金额参照公司总部制定的定价标准进行定价,客户可通过系统提供的各种方式进行支付,该资金以投资顾问服务费的形式收取,直接进入公司账户。
第三十一条 投顾线上业务收入分配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网络金融部于次月对投顾线上业务收入进行核算,将结果提交计划账务部进行奖励发放。
第三十三条 投顾线上业务的适当性管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为基础,通过持续性和针对性的手段,严格按照《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和《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线上投顾人员在生产投顾线上服务(产品)时,应按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R3(中风险)、R4(中高风险)、R5(高风险)由低至高五类明确投顾线上服务(产品)的风险等级。
第三十五条 客户按其风险承受能力分为C5(激进型)、C4(积极型)、C3(稳健型)、C2(谨慎型)、C1(保守型)五类,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投顾线上服务(产品)风险等级须匹配。
第三十六条 未进行客户风险测评或未在公司开户导致不能获取客户风险测评结果的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客户,仅能查看公开型的证券资讯服务。收费型、非公开型投顾线上服务(产品)仅能向公司客户提供。在客户浏览或购买时此类产品时,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须与服务(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并确保签署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产品(服务)风险揭示书》、《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产品(服务)线上购买协议》。
第三十七条 C1级(保守型)中的最低类别的客户可购买或接受低风险的投顾线上服务(产品),不能购买或接受非低风险的投顾线上服务(产品)。
第三十八条 若客户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顾线上服务(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在确认其不属于C1级(保守型)中的最低类别的客户后,需向客户进行特别的风险警示,若客户坚持购买,须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
第三十九条 客户购买或接受高风险投顾线上服务(产品),严格按照《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一般客户只能浏览证券资讯服务内容,禁止查看非公开型或收费型的服务(产品)。对于非公开型或收费型的服务(产品),以及客户分享的非公开型或收费型投顾线上服务(产品)相关内容,系统将通过适当性管理对其进行隐藏。
第四十一条 各参与投顾线上业务单位的风控合规总监(专员)应对本单位投顾线上人员发布的内容进行合规审核,并定期或不定期对线上投顾人员的业务开展情况、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环节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及时督导所在单位及相关岗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向网络金融部及合规管理总部报告。网络金融部风控合规总监应对投顾线上业务的合规性、风险性进行评估与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投顾线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涉及重大事项的,应遵循《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线上投顾人员在服务(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做好工作底稿、原始数据、参考资料、分析结论、审批流程等留痕管理。线上投顾人员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
投顾线上业务服务系统须以电子形式保存为客户提供的线上投顾服务(产品),包括时间、内容、依据等。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的信息资料及留痕材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对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投顾线上业务的开展不涉及第三方系统接入,必须在公司自主控制的系统内全程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不能读取客户风险测评结果或未在公司开立账户的浏览客户,系统设定其仅能查看公开型的证券资讯服务。公开型的证券资讯服务不得含有投资品种、投资组合、理财规划以及具体投资证券的投资建议等相关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公开型的证券资讯服务内容可包括:
(一)对宏观经济的一般性描述;
(二)对资本市场运行格局的一般性描述;
(三)摘录、转载财经新闻(须注明来源或出处);
(四)摘录、转载公司的研报或摘录、转载其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研报(须注明研报的来源及出处);
(五)对公司业务及投顾产品、投顾团队的介绍(严禁对服务能力和业绩进行片面、夸大、虚假的营销宣传);
(六)摘录、转载公司的《中泰看数据》、《复利防御》、《新股决策参考》;
(七)提示客户风险的一般性建议。
第四十五条 投顾线上业务的客户回访参照公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回访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投顾线上业务人投诉管理流程参照《公司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执行;如发生应急事件、投顾线上业务违规事项和群体事件等,按照《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投顾线上业务合规运作的首要责任人;线上投顾本人是合规执业的直接责任人;各单位风控合规总监(专员)负责对本单位投顾线上业务进行合规监督,及时提示合规风险、报告违规事项。
第四十八条 网络金融部作为投顾线上业务的主管部室,应定期、不定期对分支机构参与投顾线上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分支机构合规合法开展投顾线上业务。
第四十九条 投顾线上服务(产品)严禁抄袭其他机构的研究成果,严禁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市场传言或者主观臆断为研究依据开发服务(产品)。依法合规引用其他机构的研究成果的,应注明信息来源。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网络金融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一条 如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对投顾线上业务在适当性、投顾服务(产品)销售等方面另有规定的,需服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4月13日印发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富通APP社区管理暂行办法》(中泰证发字[2017]52号)同时废止。
一、公司将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由高至低分为C5(激进型)、C4(积极型)、C3(稳健型)、C2(谨慎型)、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五级;将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R5(高风险)、R4(中高风险)、R3(中风险)、R2(中低风险)、R1(低风险)五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应相匹配。
公司将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保守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员工工作平台、账户管理系统、集中交易系统、融资融券系统、产品销售中心、股票期权系统、互联网理财平台、后续测评系统及相关外围交易客户端等信息技术系统是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主要工作平台,以实现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管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分类管理,产品或服务与投资者进行匹配以及适当性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留痕。
三、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业务部门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让投资者了解更多的相关产品或服务信息,告知、警示特别的风险点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有关单位合规管理人员负责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向合适的经纪业务投资者销售适当的产品(以下统称产品)或提供适当的服务,全面提升公司经纪业务客户服务能力,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及相关业务适当性管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总部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经纪业务部、财富管理部、信用业务部、网络金融部、柜台市场管理部、研究所等(以下简称业务部门),以及分公司(含电子商务分公司)和所有营业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为使产品或服务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采取的合理步骤与必要措施。信息技术总部、网络金融部负责系统建设,网络金融部同时具有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或服务,是指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适用本办法。
向新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原有投资者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原有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监管要求、自律规则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按公司规定程序报批后发布施行,并做好员工培训、投资者教育、系统建设等相关工作。
各业务部门在开展新业务前,应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纳入相关业务制度、流程并组织落实。
第五条 公司将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由高至低分为C5(激进型)、C4(积极型)、C3(稳健型)、C2(谨慎型)、C1(保守型)(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下同)五级;将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R5(高风险)、R4(中高风险)、R3(中风险)、R2(中低风险)、R1(低风险)五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应相匹配。
公司将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保守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充分揭示风险,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利益冲突,维护投资者利益。
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告知投资者,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公司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第七条 公司员工工作平台、账户管理系统、集中交易系统、融资融券系统、产品销售中心、股票期权系统、互联网理财平台、后续测评系统及相关外围交易客户端等信息技术系统是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主要工作平台,以实现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管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分类管理,产品或服务与投资者进行匹配以及适当性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留痕。
第八条 有关单位合规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公司对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统一管理。经纪业务部是公司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归口部门;公司各业务部门、信息技术总部、合规管理总部等业务支持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系统支持和监督管理。各分支机构(包括开展经纪业务的分公司)负责本单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实施、管理和监督,以及分支机构之间的协作。
第十条 经纪业务部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公司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二)负责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分类管理;
(三)负责建立或组织建立相关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客户回访机制与投诉处理机制;
(四)负责组织对分支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培训;
(五)负责指导分支机构具体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分支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导分支机构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负责协助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相关系统开发及测试,以实现适当性管理系统提示、风险评估、业务留痕等业务需求;
(七)负责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汇总、分析和整理公司各业务适当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八)负责对部门职责内的业务,实施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绩效考核管理;
(九)作为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见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本部门所负责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包括了解投资者、了解产品或服务、匹配管理、业务流程、实施措施等内容;
(二)负责提供本部门开发、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或服务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推广材料等;
(三)负责对引入销售产品的全面尽职调查、充分揭示风险、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等;
(四)负责本部门业务实施适当性管理系统控制的流程制定、需求提供、功能测试、组织实施等;
(五)根据本部门所负责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对分支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培训;
(六)负责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整理本部门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绩效考核,报送经纪业务部,由经纪业务部汇总上报监管部门;
(七)负责与本部门开发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投资者教育、客户回访、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合规管理总部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章制度的合规性审核;
(二)负责对公司适当性管理工作进行合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信息技术总部、网络金融部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适当性管理相关业务需求在系统平台的开发、实现;
(二)负责适当性管理相关系统平台的运维;
(三)负责协助组织落实适当性系统测试;
(四)负责协助相关部门提供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的数据资料及系统支持。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具体实施各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章制度和要求;
(二)负责落实所在辖区监管部门、自律组织或产品发行人对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适当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所在辖区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对实施适当性管理有特别要求的,分支机构应当主动报告公司总部业务部门;
(四)负责对投资者进行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五)负责受理并妥善处理因履行适当性管理所引起的客户投诉与纠纷,并保存相关记录;
(六)负责妥善保存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的信息资料及留痕材料,并为投资者保密;
(七)负责组织落实适当性系统测试工作;
(八)负责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九)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人员负责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一节 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第十五条 根据了解的投资者信息,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视为拥有必要的投资知识和经验,能够理解相关金融产品或服务所涉风险,在财务上能够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专业投资者分为Ⅰ类专业投资者、Ⅱ类专业投资者、Ⅲ类专业投资者三种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I类专业投资者: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
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Ⅱ类专业投资者: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1款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上述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三)符合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Ⅲ类专业投资者。
第十六条 申请成为Ⅰ类专业投资者,须到分支机构现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分支机构将《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附件2)由投资者确认,同时在员工工作平台将投资者类型标注为专业投资者。
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Ⅱ类专业投资者,须到分支机构现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资者向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专业投资者申请书(II类专业投资者)》(附件1),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机构投资者提供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2、自然人投资者提供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二)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书面告知客户(附件2: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三)分支机构在员工工作平台将投资者类型标注为专业投资者。
第十八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管理职责,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到分支机构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成为普通投资者,分支机构应当在员工工作平台删除专业投资者标识,同时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申请转化成为Ⅲ类专业投资者,经批准后方可转化:
(一)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成为Ⅲ类专业投资者须到分支机构现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资者向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专业投资者申请书(普通转专业投资者)》(附件1),分支机构追加了解投资者信息,投资者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2、自然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二)公司通过追加投资知识测试问卷(附件3)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
(三)分支机构工作人员通过员工工作平台影像系统录制功能,对告知投资者申请成为Ⅲ类专业投资者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和告知(警示和告知内容见附件4)、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将评估结果及理由书面(附件2: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交投资者签字确认。
(四)分支机构审核后在员工工作平台将投资者类型标注为专业投资者。
第二节 了解投资者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
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投资者进行信息资料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二十三条 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应当对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投资者诚信情况进行了解。
(一)新开立账户的投资者,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不是投资者本人的,不允许开立账户;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不是投资者本人的,需到营业部柜台提供相关资料办理。
临柜开户、见证开户的投资者,营业部经办人员将客户实际情况录入员工工作平台。
(二)已开立账户的投资者,在进行私募基金、私募资管、投顾业务及开通新业务权限时,先由系统判断是否已经对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及诚信情况等信息进行过了解,如果已了解,则继续进行相关业务的办理;否则先进行了解,再办理其他业务。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不是投资者本人的,不允许进行该项业务操作;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不是投资者本人的,需到营业部柜台提供相关资料办理。
(三)投资者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投资者诚信情况的记录在账户管理系统保存。
第二十四条 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向机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应当对投资者诚信情况进行了解。新开立账户的投资者在开户过程中会对其进行诚信记录的了解。已开立账户的投资者在进行私募基金、私募资管、投顾业务及开通新业务权限时,先由系统判断是否已经对投资者诚信情况进行过了解,如果已了解,则继续进行相关业务的办理;否则先对投资者诚信情况进行了解,再进行其他业务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与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附件5),按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分类标准》(附件6),将其分为 C5(激进型)、C4(积极型)、C3(稳健型)、C2(谨慎型)、C1(保守型)五级。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可通过分支机构现场、网上交易软件、手机客户端等方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
现场开户的客户完成评估后,分支机构经办人员打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明确告知客户的评估分类结果,由客户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附件7)上签字确认。
通过公司网上、手机开户系统开户的客户,自行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系统自动汇总评分、划分等级并告知客户结果,客户予以确认;此环节允许客户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后系统再次告知客户划分等级结果。(附件8: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确认书)
普通投资者认购、申购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应将填写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经办人员审核后,根据集中交易系统中的已有信息,核对客户交易经验、风险承担程度、年龄、学历等,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客户据实修正。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由经纪业务部负责制定和更新,电子评估分类结果由系统保存,纸质材料由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保存。
第二十八条 了解投资者相关信息时,应当提醒投资者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及其证明材料,并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有合理依据认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无法确定其投资者类别或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此产生法律责任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对存在恶意投诉、恶意诉讼、严重失信等不良诚信记录的,应审慎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者重大信息跟踪机制,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公司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方式提醒投资者,当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并重新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十条 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R5(高风险)、R4(中高风险)、R3(中风险)、R2(中低风险)、R1(低风险)五级。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规定的标准对金融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评价,充分了解产品或服务的特性和风险,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报公司产品或服务相关决策机构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业务部门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自律组织发布的自律规则要求的其他因素。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应当按照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整体风险对该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等级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三十二条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三十三条 根据监管要求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后续评估的,应提供评估结果由客户确认,并将客户确认的风险承受能力后续评估结果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一)如果投资者后续评估结果和投资者原有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对应,则将评估日期更新为公司最近进行后续评估的时间。
(二)如果投资者后续评估结果和投资者原有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对应,投资者登陆交易系统后,系统弹出后续评估通知对话框, 提示“确认”“拒绝”选项,投资者选择“确认”,视为同意公司后续评估结果; 投资者选择“拒绝”,视为同意原风险评估结果。
如果投资者“拒绝”后续评估结果,则以后续评估前的风险承受能力作为投资者后续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当告知投资者,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如果投资者的适当性评估结果将过有效期,投资者一直未确认评估结果,则通过系统前端控制等方式引导投资者进行后续评估结果的确认。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该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应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一)对产品或服务评估后,应将评估日期更新为公司最近进行评估的日期。
(二)如果对产品或服务进行评估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级别比原有风险级别调高,还需要通过有效方式告知投资者。告知方式由业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虑因素等,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并在公司与发行人签署的委托销售合同中明确承担的法律责任。委托方(发行人)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公司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委托其他机构销售公司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明确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相关投资并进行分析判断的必要信息和资料,包括产品或服务的说明、风险揭示、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了解相关投资并进行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向投资者提供有客户准入规定的产品或服务时,应全面客观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严格验证投资者资质,进行投资者审慎评估;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资者,不得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
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材料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
对具有杠杆效应等的复杂产品,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向投资者提示可能的最大损失。对流动性差或者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等的复杂产品,应当向投资者如实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实现所有业务权限、购买产品、提供服务时,所需要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的共享。投资者风险评估内容、结果保存至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负责将历史数据留痕。
各交易系统归集产品及服务的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并根据账户管理系统共享的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匹配,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投资者适当性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投资者信息;
(二)本办法实施后,投资者历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内容、评级时间、评级结果等信息及投资者的系统操作记录;
(三)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申请书、审查结果告知和警示等;
(四)投资者投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或服务及其风险等级、交易权限、交易频率等;
(五)投资者在公司从事投资活动所产生的失信记录;
(六)监管机构及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认为必要的其它信息。
第三十九条 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并依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适当性匹配表》(附件9),向适当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适当的产品或服务,引导投资者审慎决策。
第四十条 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业务部门应制定相关业务的告知信息。分支机构向现场普通投资者销售产或者提供服务前,由业务经办人员通过员工工作平台影像系统录制功能,对投资者进行上述信息告知,并对告知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分支机构向现场普通投资者出具《适当性匹配意见及投资者确认书》(附件10),投资者书面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评估结果。
普通投资者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私募基金、私募资管、投顾业务等产品购买或接受服务时(私募基金、私募资管还需到营业部现场签署相关协议),客户端弹出告知信息,投资者输入手机验证码,验证码输入正确则视同客户确认成功。客户可对告知信息进行阅览并以电子方式确认同意接受。
第四十一条 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四十二条 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不符合匹配规则的投资者在分支机构现场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须现场签署确认同意接受的文件(附件11: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投资者通过公司交易系统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则以电子方式确认同意接受对其进行的风险提示。
私募金融产品购买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必须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系统应保存投资者的操作记录。
第四十三条 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业务部门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让投资者了解更多的相关产品或服务信息,告知、警示特别的风险点和适当性匹配意见。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
普通投资者到分支机构现场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接受服务时,由业务经办人员通过员工工作平台影像系统录制功能,对投资者进行上述规定的告知、警示风险和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对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痕。
第四十四条 禁止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从业人员违规代替投资者进行测评;
(七)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务部门应根据本条规定制定制度和流程,通过系统前端控制等有效管控机制,严格落实上述要求并组织分支机构实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将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由高到低分为C5(激进型)(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得分83-100分)、C4(积极型)(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得分54-82分)、C3(稳健型)(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得分37-53分)、C2(谨慎型)(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得分20-36分)、C1(保守型)(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得分0-19分)五级;将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R5(高风险)、R4(中高风险)、R3(中风险)、R2(中低风险)、R1(低风险)五级。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标准:
(一)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低风险的产品或服务,但不能购买或接受非低风险的产品或服务。
(六)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等对参与或接受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准入条件、匹配规则等方面另有规定的,应根据其规定确定投资者范围并进行适当性匹配。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标准将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分类和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分类的调整及时修订。
第四十六条 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在风险提示过程中,通过书面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第四十七条 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认为投资者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不得主动向投资者推介。
第四十八条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针对特定市场、产品或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业务部门应根据规定制定制度和流程,通过系统前端控制、准入标准审核等控制机制,严格落实准入要求并组织分支机构实施。
各单位应关注所在地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具体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落实相关要求的同时,将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文件,提交相关部门并报备合规管理总部。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业务部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分支机构指定“投资者教育联系人”具体负责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相关的材料上报、与总部相关部室的沟通联系、问题反馈、配合检查等工作。
第五十条 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加强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岗位人员开展与适当性管理有关的培训,提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记录应留痕。业务部门应在本部门的适当性制度中具体落实该项条款
第五十一条 公司将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相关岗位人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处理客户投诉与纠纷等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制定的考核措施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公司从业人员不得主动向客户销售不适当产品或提供不适当服务。
第五十二条 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向经纪业务部报告、向合规管理总部报备,并按照《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履行报告职责。
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7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经纪业务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五十三条 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的信息资料及留痕材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五十四条 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信息、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亲自填写了相关基本信息表、风险测
评问卷等,并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八)中国证监会、协会和证券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
他内容。
业务部门应根据上述回访业务的相关规定,在本部门客户回访制度中具体落实适当性新规要求。
第五十六条 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在客户回访过程中发现的适当性管理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处理。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及时受理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起的客户投诉,按照公司投诉处理制度的要求妥善处理相关投诉,保存投诉及其处理记录,并将投诉处理结果按规定及时反馈投资者。
第五十七条 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因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义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从而导致外部监管责任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 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违反监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将严格按照《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给予严厉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分类标准》供参考使用,不同产品或服务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要求。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纪业务部负责解释、修订,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公司发布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实施办法》(中泰证发字[2015]38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与标准化产品评估分类业务实施细则》(中泰证发字[2016]194号)将同时废止。
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及分支机构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理财经理。总部和分支机构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但未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其他岗位员工,如要开展投资顾问业务,须依照本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经纪业务部为投资顾问业务主管部室,各单位合规管理人员应对投顾业务各风险环节进行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应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履行报告义务。
3、投资顾问执业资格申请通过综合金融管理平台发起流程,并经经纪业务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即可完成;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应使用公司公布的标准范本与客户签订协议、风险揭示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严格遵守适当性管理要求;投资顾问业务开展过程中服务费用应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
4、投资顾问通过互联网开展投顾业务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互联网平台资质审查、合作对接及业务管理由网络金融部负责。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推动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投资顾问是指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的员工,包括以下两类:一是公司总部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和分支机构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理财经理;二是总部和分支机构具有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但未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其他岗位员工。
本管理制度主要规范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的组织管理、业务流程、合规控制、执业资格管理和展业管理等。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及分支机构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理财经理。
第四条 投资顾问通过互联网开展投顾业务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互联网平台资质审查、合作对接及业务管理由网络金融部负责。
第五条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涉及经纪业务部、财富管理部、网络金融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总部、合规管理总部、法律事务部、总部其他投资顾问业务运作部门以及分支机构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工作。经纪业务部对投资顾问业务实行总体指导与管理;总部相关部门根据其各自职责配合经纪业务部实施对投资顾问业务的管理;各分支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投资顾问业务。
第六条 经纪业务部主要职责
(一)制订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规划,制订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对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统一归口管理;
(二)制订公司投资顾问业务流程,制订并及时更新投资顾问服务协议、风险揭示书、服务(产品)订制表等标准协议;
(三)建设投资顾问工作平台,规范总部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投资顾问产品生产流程,对总部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投资顾问产品的合规性、适当性及留痕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四)对投资顾问专业能力进行考评;
(五)负责投资顾问执业资格申请的审核;
(六)制订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应急预案并指导公司开展投顾业务的总部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落实实施;
(七)对投资顾问参与公众投资咨询活动等工作进行指导与报备;
(八)建立投资顾问培训体系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相关部门职责
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投资顾问产品的研发、发布、推广、审核及合规管理;负责本部门日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处理本部门投资顾问业务客户投诉等。
第八条 网络金融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互联网投顾业务的整体规划和市场推介;
(二)负责自建互联网平台的系统开发及维护、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资质审查、合作对接、费用收取、执业规范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互联网投顾业务合作项目的合规报备。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投资顾问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二)协助经纪业务部实施投资顾问培训。
第十条 计划财务总部主要职责
会同经纪业务部制订投资顾问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信息技术总部主要职责
(一)会同经纪业务部做好投资顾问业务相关系统需求的开发、维护和升级工作;
(二)负责相关系统的技术培训、参数管理及其他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二条 合规管理总部主要职责
(一)对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等材料进行合规审查;
(二)对投资顾问业务运作情况进行合规监督;
(三)为投资顾问业务提供合规咨询。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分支机构投资顾问产品的研发、审核及合规管理;
(二)负责投资顾问业务推广、服务活动等工作的管理、考核;
(三)负责投资顾问业务日常合规管理和投资顾问服务客户的回访等工作;
(四)组织签署并管理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五)负责投资顾问的日常培训工作;
(六)制定本分支机构投资顾问业务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处理投资顾问业务客户投诉。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合规管理人员职责
各单位合规管理人员应对投顾业务各风险环节进行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应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总部投资顾问主要职责
(一)建立公司投资顾问产品体系,组织开发各类投资顾问产品并发布;
(二)收集、分析客户需求,设计、开发不同类型的投资顾问产品,在对产品风险分级和客户分类的基础上,提供适当性服务;
(三)宣传、推广公司投资顾问业务,打造投资顾问服务品牌;
(四)对分支机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进行指导和支持;
(五)对分支机构投资顾问团队建设进行指导,负责其投资顾问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六)依据分支机构需求提供协作支持,如举办投资策略报告会、为特定客户提供个性化投资顾问服务等;
(七)负责投资顾问工作平台的功能需求设计;
(八)借鉴、学习先进券商的投资顾问业务开展和产品开发经验,保持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和产品的竞争力。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投资顾问主要职责
(一)分支机构投资顾问业务的客户沟通、需求调查、信息收集、客户管理与维护、客户满意度调查等日常服务;
(二) 公司投资顾问产品营销推广和投资顾问签约客户开发、客户维护;对公司投资顾问产品进行解读和推送;参与分支机构层面投资顾问产品的开发等;
(三)与客户签署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四)各类资讯信息收集、整理,投资顾问活动组织等;
(五)协助客户经理、营销代表、经纪人开展营销和服务工作;
(六)参与本单位投资顾问产品的开发或总部投资顾问产品开发;参与区域内投资顾问业务活动,参与媒体合作活动等;
(七)参加总部统一组织的投资顾问培训和专业能力测试;
(八)参加总部投资顾问晨会,参与互动交流;
(九)公司或分支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任职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与公司签订主体用工劳动合同;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行业不良行为记录;
(四)具有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
(五)具备投资咨询能力、客户服务能力,拥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六)获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七)具备较强的文字组织和语言表达能力;
(八)具备公司要求的其他能力。
第十八条 投资顾问禁入条件
(一)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
(二)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三)市场禁入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证券业务的其它人员。
第十九条 经纪业务部负责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申请的资料受理、条件审核,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的申请、变更和注销。投资顾问执业资格申请通过综合金融管理平台发起流程,并经经纪业务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即可完成。
第二十条 公司鼓励员工参加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针对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顾问注册条件的员工,分支机构可主动通过综合金融管理平台发起申请流程,由经纪业务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办理执业资格注册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在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公司名称、地址、业务范围、业务资质、联系方式、投诉电话,以及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等信息,并在公司网站公示投资顾问相关信息。办公室负责公司名称、地址、业务范围、业务资质等内容的提供,提供给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络金融部,分别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人力资源部将公司员工提交的投资顾问注册申请及相关材料提供给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手续后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每月初将截至上月的公司投资顾问人员名单发送至经纪业务部;经纪业务部于每月前3个工作日将投资顾问人员数量变动情况提交合规管理总部。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顾问的培训形式分为经纪业务部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分支机构日常培训。
第二十四条 集中培训由公司经纪业务部统一制定培训计划,设计培训大纲,在人力资源部的协助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 日常培训由分支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也可以采取业务协作的形式,由经纪业务部派相关人员对其投资顾问进行专门培训。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顾问培训分资格培训、执业前培训、执业培训、合规培训等内容。
(一)资格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证券法律法规、合规管理和职业道德;
2、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课程学习。
培训的主要目的是培养投资顾问的后备力量。法律法规、合规管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0个小时。
(二)执业前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
2、投资顾问业务及产品介绍;
3、投资顾问工作平台的使用方法;
4、投资顾问的岗位职责、投资顾问业务相关制度;
5、各项专业知识与技能等。
投资顾问执业前培训应不少于30个小时,经纪业务部和分支机构应对培训效果进行测试和评估并将结果存档备查。
(三)执业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顾问业务服务技能和法规及监管规定;
2、公司推出的各项投资顾问业务活动、投资顾问产品及营销技巧;
3、公司规定的其他业务系列课程。
第二十七条 经纪业务部应制订投资顾问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总部相关部门以及分支机构产品生产的规范和标准、审批程序及职责、风险管理、适当性管理、留痕管理、发布管理等。
第二十八条 总部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应通过投资顾问工作平台或经准许的系统,参与证券投资顾问产品的生产和发布。
第二十九条 总部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在投资顾问产品(包括参与互联网平台生产的投资顾问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做好工作底稿、原始数据、参考资料、分析结论、审批流程等留痕管理。分支机构可根据投资顾问人员数量及业务水平,自行开发分支机构层面的投资顾问产品。
第三十条 总部相关部门应在收集、调查、分析客户需求、对证券行业内投资顾问业务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设计、开发不同类型的投资顾问产品,并通过投资顾问工作平台或经准许的系统向经纪业务部报备,经纪业务部负责对此类产品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经纪业务部负责制订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内容应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顾问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要求, 且应包含以下履行适当性职责的告知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第三十二条 以服务佣金方式收取服务费用的,应按照《公司佣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由专人负责服务佣金的设置和复核。服务费用应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与客户签订的投资顾问业务合同、风险揭示书及其他变更或终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关系的文件,应使用公司公布的标准范本。
第三十四条 投资顾问服务适当性管理及签约管理
(一)投顾产品和服务评级
1、各单位可以按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募集方式、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等因素,评估投顾服务或产品的风险等级。
各单位向投资者销售或推荐的产品或服务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应当按照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整体风险对该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等级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具体产品生产及评级参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产品开发管理办法》。
2、公司将投顾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高至低划分为五类:R5(高风险)、R4(中高风险)、R3(中风险)、R2(中低风险)、R1(低风险)。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匹配
1、签约投顾业务的客户必须为已在公司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
2、各单位与投资者签约投顾业务前,应当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
(1)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3)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4)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5)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6)诚信记录;
(7)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8)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9)其他必要信息。
通过核对投资者开户信息了解上述投资者基本情况,并根据投资者最新信息及时更新预留信息。
3、为统一客户风险评估标准及结果,签约投顾业务的投资者风险测评内容、评估标准及结果,根据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4、各单位向普通投资者销售的投顾产品或提供的投顾服务,应当遵守下列匹配要求:
C5(激进型)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产品或服务;
C4(积极型)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产品或服务;
C3(稳健型)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产品或服务;
C2(谨慎型)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产品或服务;
C1(保守型)级投资者匹配R1级产品或服务;
5、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确认适当性匹配结果。
6、C1级(保守型)中的最低类别投资者,只能购买或接受R1级(低风险)的产品或服务,
7、除C1级(保守型)中最低类别以外的投资者,如主动购买或接受的产品或服务级别,超过匹配要求的,投资顾问必须向客户揭示风险,并让客户填写《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附件二)。
(三)投顾业务签约管理
1、签约的投资顾问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2、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公示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3、与客户签订《投资顾问产品(服务)购买协议》(附件一),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3)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4)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5)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6)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4、与投资者签约投顾业务前,营业部理财经理应向投资者详细讲解投顾协议及风险揭示书条款,重点讲解《中泰证券投顾产品(服务)风险揭示书》(附件三)中所列风险,且强调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所有风险因素,揭示风险的全过程录音录像,并指导客户签署投顾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应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并留痕。
向普通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高风险等级投顾产品或者服务,应当进行特别风险警示,揭示该产品或服务的高风险特征,揭示风险的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同时增加一次回访。
5、根据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方式及标准并指导客户签订《投资顾问产品(服务)定制表》(附件四)。
6、分支机构按照客户所选择的渠道在综合金融管理平台为客户订制适当的投顾产品,所推送产品的风险等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7、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公司或营业部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即解除。
第三十五条 投资顾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的,经所在单位审批通过后,应当按照举办地证监局的监管要求报备,并确保在履行监管报备程序后方可开展有关投资咨询活动。报备及审批程序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各部室、分支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经经纪业务部、企业文化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七条 总部部室、分支机构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投资咨询业务活动,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活动的,应该提前通过公司平台向经纪业务部报备。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软件、终端引入、运维部门应制作使用说明及风险提示,客观说明下列内容,并由客户确认:
(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
(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五)由于客户自身原因导致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使用不当或受到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不良影响的,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客户回访和投诉管理
(一)对购买投顾服务或投顾产品的投资者,尤其是对于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以及购买或接受高风险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必须全部进行回访,具体要求参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顾业务客户回访实施细则》。
(二)在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开展过程中,日常客户投诉管理流程执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投诉管理办法》;如发生应急事件,如投资顾问业务违规事项和群体事件等,按照《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九条 开展互联网投资顾问业务应由公司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签署机构合作协议,收入分成应以公司名义收取。公司投资顾问入驻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投顾业务必须向经纪业务部报备,禁止以个人名义展业。
第四十条 总部及分支机构投资顾问参与互联网理财平台提供投资顾问产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严格做好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后续投诉处理等服务并留痕,同时应当严格履行其它合规性要求。
第四十一条 档案管理
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应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风险揭示、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纸质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的信息资料及留痕材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 对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四十二条 总部业务相关部室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投资顾问业务合规运作的首要责任人;投资顾问是本人合规执业的直接责任人;各单位合规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监督,及时提示合规风险、报告违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员工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前,不得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四十四条 投资顾问产品严禁抄袭其他机构的研究成果,严禁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市场传言或者主观臆断为研究依据开发产品。依法合规引用其他机构的研究成果的,应注明信息来源。
第四十五条 投资顾问禁止行为
(一)严禁不具备证券投资顾问任职条件的人员从事投资顾问业务;
(二)严禁泄露客户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敏感信息;
(三)在客户服务过程中,严禁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变相为自己牟利;
(四)严禁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不得代理客户办理提款、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及销户手续,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不得代客户交易操作;
(五)严禁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市场传言或者主观臆断为研究依据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欺诈客户或为增加佣金收入而有意误导客户交易行为;
(六)严禁在不报备经纪业务部的情况下,在媒体上出镜或报刊杂志投稿专业文章;禁止以个人名义通过第三方机构展业;
(七)严禁抄袭、转载他人研究成果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布;
(八)严禁向客户作出投资保底、亏损有限或必定盈利等违规承诺;
(九)严禁代客理财或以任何形式收取客户咨询费、酬谢费;
(十)严禁串通客户损害公司或其他客户的声誉和利益;
(十一)严禁相互诋毁及以不正当竞争手段相互争夺客户;
(十二)严禁将自行到分支机构柜台开户的客户据为已有;
(十三)严禁将投资顾问平台登录账号和密码提供他人使用;
(十四)严禁营私舞弊,通过操纵佣金水平等手段谋取私利;
(十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做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十六)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时严禁对服务能力和业绩进行片面、夸大、虚假的营销宣传;
(十七)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十八)严禁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和本管理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禁止进行下列提供投顾产品或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提供投顾产品或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顾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投顾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顾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于违反投资顾问业务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和本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人员,公司将按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兑现考核,并将视损失、影响大小、性质、情节轻重,按《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经纪业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书面形式存档或留痕包括纸质文件形式和有效力的电子化形式。
第五十条本 管理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1日发布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中泰证发字【2016】6号)同时废止。
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涉及多个业务具体运作部门,本办法根据公司对相关职能部门定位调整以及业务运作具体情况,明确了财富管理部作为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工作规范,组织落实相关合规要求;自行生产证券投资顾问产品、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相关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报备财富管理部后开展相关业务。
鉴于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由传统服务模式逐渐转变为以证券投资顾问产品为服务载体,证券投资顾问产品推送渠道也扩展到利用微信、QQ等自媒体进行推送等情况,本办法针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的新形势,对证券投资顾问产品、业务流程、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行为的合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针对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活动的范围、内容、审批、报备等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管理,维护客户利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管理是(以下简称合规管理)指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应对和报告,并贯穿业务各环节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及证券投资顾问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不得为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个人或他人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五条 公司各相关部室、经纪业务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其投资顾问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经纪业务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或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产品等投资建议服务,且不就该服务与客户单独做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应参照本办法中的适当服务、具有合理依据、风险提示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财富管理部是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工作规范,组织落实相关合规要求,及时、全面识别、评估、应对、报告相关风险,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合规管理总部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风险的管控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调查,审查相关文件、接受合规咨询。
第八条 法律事务部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法律风险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协助司法诉讼。
第九条 审计稽核部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内部检查、评价部门,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财务收支、员工执业行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进行全面或专项审计,出具审计稽核报告。
第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管规定及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规定,并将合规管理嵌入业务全过程,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首要责任,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对自身的执业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风控合规专员应督导本单位全面落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责任,并将督导职能嵌入投资顾问业务流程。对发现的不合规事项或风险隐患,风控合规专员应按照规定路径报财富管理部、合规管理总部。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有特殊规定的,还应遵从其规定,并将相关规定报备财富管理部、合规管理总部。
第十三条 接受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十四条 员工在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岗位工作前,应符合相应的条件,并通过其所在单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财富管理部审核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执业资格的申请、变更手续。证券投资顾问岗位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的行政处罚;
(五)与公司签订主体用工劳动合同;
(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七)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通过证券投资分析科目考试;
(八)具有两年以上从事证券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工作经历;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完成登记注册前,相关人员不得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第十五条 财富管理部负责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申请的资料受理、条件审核。人力资源部负责按财富管理部的书面通知办理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的申请。
第十六条 财富管理部应建立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电子档案,并根据人员及执业资格变化情况随时更新。电子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姓名及所属部门或分支机构;
(二)从业资格的取得时间、类别;
(三)证券执业证书的取得时间、编号、年检情况;
(四)是否经公司聘用及被聘投资顾问岗位;
(五)从业合规情况及客户投诉处理记录。
财富管理部应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变动情况报备合规管理总部。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兼职。
公司证券投资顾问在外部机构兼任可能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职务时,应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主动回避可能的利益冲突。
第一节 证券投资顾问产品
第十八条 财富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产品的归口管理,负责制定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产品管理相关制度、协议、流程、方案等,并组织落实。
第十九条 财富管理部应建立健全规范的证券投资顾问产品管理机制,明确证券投资顾问产品的风险评级、新上线审批、生产、发布、签约、推广、包装、设计和定价的规范和标准等,并实行留痕管理。
第二十条 财富管理部应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产品质量评估标准及跟踪评价机制,对各单位生产的证券投顾产品进行质量评估,并对产品效果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自行生产证券投资顾问产品、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应制定本单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证券投资顾问产品应通过公司规定的系统进行生产,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各单位证券投资顾问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工作底稿、原始数据、参考资料、分析结论、审批流程等应实行留痕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抄袭其他机构的证券投资顾问产品研究成果,严禁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市场传言或主观臆断为研究依据开发产品。依法合规引用其他机构研究成果的,应注明信息来源。
第二十三条 为客户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产品应由证券投资顾问制作,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明数据、资料等信息来源;
(二)引用研究报告内参的,应注明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三)应具有免责声明,对产品中的数据、资料来源和分析方法及其局限性等做出说明,注明“客户独立作出投资决策,承担投资风险”,明确版权及客户的保密义务;
(四)注明产品风险级别或适用的客户群体;
(五)不得有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承担损失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财富管理部应向合规管理总部提供综合金融管理平台用户号并分配相应的查询权限,便于合规管理总部对证券投资顾问产品管理的规范性进行监督。
第二节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流程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条件的人员;
(二)已制定本单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并向财富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财富管理部应掌握各地监管机构对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收取标准相关报备要求的政策。山东辖区以外的分支机构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由相关分公司或直属营业部根据所在地证监局及地方证券业协会要求,在财富管理部指导下及时履行报备程序。。
第二十七条 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单位应在营业场所、公司网站公示如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第二十八条 向客户推介证券投资顾问产品或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应对客户进行投资风险定位测试,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客户的投资风险定位测试结果应以电子或纸质文档等方式存档管理。
向客户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或产品应与客户的投资风险定位测试结果相匹配;客户购买的证券投资顾问产品或接受的投资建议不适当或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不得主动向客户推介。
客户要求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证券投资顾问产品或服务的,证券投资顾问应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经风险提示后客户仍坚持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证券投资顾问应向客户揭示风险,并由客户填写《投资顾问服务不适当警示及客户投资确认书》,由客户承诺对投资决定自行承担责任。相关提示记录和确认文件应以电子或纸质文档等方式存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客户推介证券投资顾问产品或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并由客户签署《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应遵循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顾问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要求,并由财富管理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各单位与客户建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关系时,应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同,并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同实行编号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争议或纠纷解决方式;
(六)终止或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除上述条款外,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同还应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的要求。公司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同解除。
第三十一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标准范本文件无法涵盖证券投资顾问产品或服务内容、或部分条款不适用的,各单位可以增设协议附件、与客户签署补充协议或另行拟定风险揭示书、服务协议等。补充协议或文件应按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对外签署。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产品或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收取,也可以采取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证券投资顾问产品或服务费用禁止与客户收益直接挂钩。
证券投资顾问产品或服务费用应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
以服务佣金方式收取证券投资顾问产品或服务费用的,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由专人负责服务佣金的设置和复核。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通过综合金融管理平台对接公司网站、融易汇、MS消息、邮件、短信和彩信等公司规定的方式向客户推送证券投资顾问产品并对产品推送及服务提供环节实行留痕管理。
对利用QQ、微信等自媒体为客户推送证券投资顾问产品或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财富管理部应建立健全规范性管理机制,明确利用QQ、微信等自媒体提供投资顾问产品或服务关于客户适当性管理、风险揭示、留痕管理等具体措施。
对拟通过其他系统或方式推送证券投资顾问产品或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相关单位应向财富管理部提出申请,财富管理部应对相关系统或方式是否具备留痕功能、能否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风险揭示是否到位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财富管理部应将审批意见、相关材料通过风控合规管理平台报备合规管理总部。
第三十四条 财富管理部应建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回访制度,明确客户回访程序、内容和要求。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单位应按公司规定的时间、频率、比例完成证券投资顾问签约客户的回访工作,并通过公司客户回访管理系统进行。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对证券投资顾问签约客户资料进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应自证券投资顾问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十六条 合规管理总部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节 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行为
第三十七条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以获取个人私利为目的进行违规违纪行为,不得泄露客户投资决策计划、传播虚假信息、进行关联交易等。
第三十八条 证券投资顾问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代客户交易操作;
(二)为自己或他人利益损害客户利益;
(三)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四)与客户约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五)向他人泄露客户及公司业务的敏感信息;
(六)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费用;
(七)利用咨询服务之便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八)传播虚假、片面、误导性信息;
(九)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及期货;
(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十一)通过广播电视证券节目对具体证券或证券相关产品的价格涨跌或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和人员的能力;
(十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财富管理部应制定统一的培训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和公司制度进行培训,并将培训结果纳入考核。
第四十条 财富管理部应督导各单位组织证券投资顾问签署合规承诺书,并根据相关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考核指标,对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实施考核,并追究违规人员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一节 面向公众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以下简称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通过综合金融管理平台发起申请,并与拟发放的材料一并经本单位风控合规专员审核、单位负责人同意,报财富管理部审核。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举办各类报告会、参加电视节目或与媒体合作等,应按当地证监局要求履行报告、报备程序。各单位应在报备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报备情况(是否同意、有无报备回执等)反馈财富管理部。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与公司外部单位联合举办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活动的,参照本办法第四十条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证券投资顾问受邀参加其他机构举办面向公众开展的投资咨询活动的,应通过综合金融管理平台发起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财富管理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开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所述投资顾问业务活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讲人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二)演讲报告的主要内容、拟发放的材料(如有)不得涉及具体价位荐股、保证投资收益、传播虚假信息等;
(三)通过讲座、报告会对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宣传的,宣传材料及主要内容不得包含对过往业绩的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第四十六条 财富管理部应建立公司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记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讲座、报告会的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时间、举办地点、活动对象、主办单位、主讲人、是否通过公司内部审批、是否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若需报备)、有无报备回执(无报备回执的,证监局是否有异议)等,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通过风控合规管理平台报备合规管理总部。
第二节 证券投资顾问对外信息传播
第四十七条 证券投资顾问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传播证券知识,但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批和监管报备程序:
(一)证券投资顾问受邀在证券专业报刊、经济类报刊刊发评论意见文章,或向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提供拟播发的评论意见文稿的,相关文稿应经所在单位风控合规专员审核,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向财富管理部备案。
(二)证券投资顾问受邀参加媒体证券节目的,应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财富管理部批准后,按所在辖区证监局的有关规定履行监管报备程序。对于需要监管报备的,相关单位应于监管报备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报备情况(是否同意、有无报备回执等)反馈财富管理部。
第四十八条 证券投资顾问参加媒体证券节目或撰写证券评论文章的,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相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应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办证券节目,报刊、网络等其他媒体应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或经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可以刊发和传播证券期货信息;
(二)不得在证券节目中同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进行商业化合作,或租用节目时段;
(三)参加媒体证券节目或撰写证券评论文章的人员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四)证券投资顾问参加媒体证券节目或撰写证券评论文章的,应注明真实姓名和执业证书编码;
(五)相关节目或文稿中应以显著、清晰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
(六)发表的证券评论文章等相关稿件应建档保存,并自提供之日起保存三年。
第四十九条 证券投资顾问参加媒体证券节目或撰写证券评论文章与相关媒体签署合作协议、合同等的,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十条 财富管理部应建立证券投资顾问参与广播电视及报刊网络等公众传媒证券栏目的电子档案,记录相关证券栏目的名称、时间或时段、参与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发表意见的主要内容、监管报备情况等,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通过风控合规管理平台报备合规管理总部。
第三节 以软件为载体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活动
第五十一条 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类似功能服务的,该类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由财富管理部统一管理。公司其他单位研发或参与研发该类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应将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设计原理、推介材料、拟与客户签署的相关协议文件等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报财富管理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向客户推介。
财富管理部应将内部审核通过后的证券投资顾问类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于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风控合规管理平台报备合规管理总部。
第五十二条 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制作相关使用说明及风险提示,客观说明下列内容,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有重大遗漏;
(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五)由于客户自身原因导致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使用不当或受到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不良影响的,相关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四节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广告宣传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产品进行广告宣传的,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应经财富管理部、企业文化部审核同意。各地证监局要求报备的,还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当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并确保在履行监管报备程序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五十四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广告宣传应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合规管理总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风险管理办法》(鲁证发字[2015]34号)同时废止。
一、为适应证券市场和行业创新发展的新趋势,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公司线上投资顾问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网络金融部是投顾线上业务的主管部室,整体规划、统一协调投顾线上业务开展。
三、本办法规范了投顾线上业务的业务管理、适当性管理和风控合规管理等相关内容。
四、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顾问线上业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技术,建设投顾线上业务服务系统,将传统的投资顾问线下业务延伸到线上,通过线上投顾服务人员或智能投顾提供投顾服务(产品)的经营活动。
第一条 为适应证券市场和行业创新发展的新趋势,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公司线上投资顾问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顾问线上业务(以下简称“投顾线上业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技术,建设投顾线上业务服务系统,将传统的投资顾问线下业务延伸到线上,通过线上投顾服务人员(以下简称“线上投顾人员”)或智能投顾提供投顾服务(产品)的经营活动。本管理办法所称投资顾问是指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的员工。本办法所称的投顾线上业务服务系统是指公司为开展线上投顾业务而建设的各类软件终端、服务平台、智能投顾系统或拥有证券投资咨询资质,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渠道。
线上投顾人员和智能投顾可遵照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相关制度的规定,通过投顾线上业务服务系统向使用该系统的客户提供投顾服务(产品)。客户可通过投顾线上业务服务系统定制和使用投顾服务(产品)。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顾线上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建立规范的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业务合规开展。
第四条 网络金融部是投顾线上业务的主管部室,整体规划、统一协调投顾线上业务的开展。主要职责为:
(一)投顾线上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及流程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公司投顾线上业务系统的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
(三)第三方投资咨询互联网平台的合作与入驻管理;
(四)统筹智能投顾相关产品功能设计、开发和迭代;
(五)投顾线上业务投顾服务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
(六)投顾线上服务(产品)定价和收入分配等的规则制定和管理;
(七)结合投顾线上业务特点,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客户咨询管理、回访管理、投诉管理和适当性管理等工作;
(八)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相关办理事项。
第五条 其他部门职责
(一)经纪业务部负责投资顾问执业资格申请的审核,投顾线上业务相关的客户回访、客户适当性管理等工作的归口管理工作;
(二)信息技术总部负责配合网络金融部进行公司投顾线上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三)合规管理总部负责涉及投顾线上业务开展相关的合规性监督和审查工作;
(四)计划财务总部负责组织投顾线上业务相关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六条 线上投顾人员通过公司建设的投顾线上业务服务系统,或拥有证券投资咨询资质,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遵循适当性管理原则,提供投顾线上服务(产品),以实现服务客户和创造收入。
第七条 线上投顾人员不得私自入驻任何其他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公司将定期核对员工入驻情况,对私自入驻互联网平台的员工将按照《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 从事投顾线上业务的线上投顾人员须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等必要的从业资格,且需要通过网络金融部的审核。
第九条 投资顾问参与线上投顾人员选拔遵循“自愿报名,总部审查”的原则。公司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员工可自愿申请线上投顾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从事投顾线上业务。
第十条 线上投顾人员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包括基础投顾业务及发布投顾服务(产品)。
第十一条 线上投顾人员可根据自身能力决定是否发布投顾产品,发布产品时需在投顾线上业务服务系统设置产品风险等级等相关参数。
第十二条 线上投顾人员在投顾线上业务服务系统生产的产品或投资咨询类公告信息需合规人员审核通过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线上投顾人员在向客户提供投顾线上服务(产品)时,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第十四条 线上投顾人员及客户严禁发布暴力或反动言论、法律允许范围外的言论或其他不合适言论。
第十五条 线上投顾人员向客户提供投顾线上服务(产品)时应当严格做好了解客户、风险揭示、风险匹配等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后续投诉处理等服务并留痕,同时应当严格履行其它合规性要求。
第十六条 线上投顾人员通过开展投顾线上业务创造收入,相关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
第十七条 投顾线上业务客户的咨询、投诉等服务,可通过在线咨询或留言、齐富通答、客服热线等多种途径实现。
第十八条 网络金融部负责制定投顾线上业务的考核指标和考核规则,对线上投顾人员进行激励考核。
第十九条 网络金融部负责核算投顾线上业务创造的收入,计划财务总部负责按规定考核发放。
第二十条 投顾线上业务的适当性管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为基础,通过持续性和针对性的手段,严格按照《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和《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线上投顾人员和智能投顾在生产投顾线上服务(产品)时,应按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R3(中风险)、R4(中高风险)、R5(高风险)由低至高五类明确投顾线上服务(产品)的风险等级。
第二十二条 客户按其风险承受能力分为C5(激进型)、C4(积极型)、C3(稳健型)、C2(谨慎型)、C1(保守型)五类,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投顾线上服务(产品)风险等级须匹配。
第二十三条 未在公司开户或未进行客户风险测评导致无法获取客户风险测评结果,以及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客户,仅能查看公开型的证券资讯服务。非公开型及收费型投顾线上服务(产品)仅能向公司客户提供。在客户浏览或购买时此类产品时,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须与服务(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
第二十四条 若客户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顾线上服务(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在确认其不属于C1级(保守型)中的最低类别的客户后,需向客户进行特别的风险警示,若客户坚持购买,须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公司投资顾问产品(服务)风险揭示书》和《公司投资顾问产品(服务)线上购买协议》。
第二十五条 C1级(保守型)中的最低类别的客户可购买或接受低风险的投顾线上服务(产品),不能购买或接受非低风险的投顾线上服务(产品)。
第二十六条 客户购买或接受高风险投顾线上服务(产品),严格按照《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参与投顾线上业务单位的风控合规总监(专员)应对本单位投顾线上人员发布的内容进行合规审核,并定期或不定期对线上投顾人员的业务开展情况、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环节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及时督导所在单位及相关岗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向网络金融部及合规管理总部报告。网络金融部风控合规总监应对投顾线上业务的合规性、风险性进行评估与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投顾线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涉及重大事项的,应遵循《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线上投顾人员在服务(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做好工作底稿、原始数据、参考资料、分析结论、审批流程等留痕管理。线上投顾人员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
投顾线上业务服务系统须以电子形式保存为客户提供的投顾线上服务(产品),包括时间、内容、依据等。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的信息资料及留痕材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对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投顾线上业务的开展不涉及第三方系统接入,必须在公司自主控制的系统内全程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开型的证券资讯服务不得含有投资品种、投资组合、理财规划以及具体投资证券的投资建议等相关内容。公开型的证券资讯服务内容可包括:
(一)对宏观经济的一般性描述;
(二)对资本市场运行格局的一般性描述;
(三)摘录、转载财经新闻(须注明来源或出处);
(四)摘录、转载公司的研报或摘录、转载其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研报(须注明研报的来源及出处);
(五)对公司业务及投顾产品、投顾团队的介绍(严禁对服务能力和业绩进行片面、夸大、虚假的营销宣传);
(六)摘录、转载公司的《中泰看数据》、《复利防御》、《新股决策参考》;
(七)提示客户风险的一般性建议。
第三十条 投顾线上业务的客户回访参照公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回访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投顾线上业务人投诉管理流程参照《公司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执行;如发生应急事件,如投顾线上业务违规事项和群体事件等,按照《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投顾线上业务合规运作的首要责任人;线上投顾本人是合规执业的直接责任人;各单位风控合规总监(专员)负责对本单位投顾线上业务进行合规监督,及时提示合规风险、报告违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网络金融部作为投顾线上业务的主管部室,应定期、不定期对分支机构参与投顾线上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分支机构合规合法开展线上投顾业务。
第三十四条 投顾线上服务(产品)严禁抄袭其他机构的研究成果,严禁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市场传言或者主观臆断为研究依据开发服务(产品)。依法合规引用其他机构的研究成果的,应注明信息来源。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投资顾问业务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和本管理办法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人员,公司将按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兑现考核,并将视损失、影响大小、性质、情节轻重,按《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是公司投顾线上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为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和适时性,公司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市场变化适时修订。
第三十七条 如法律、法规、规章等对线上投顾业务在适当性、投顾服务(产品)销售等方面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网络金融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